一、將疫情防控工作開展情況納入省屬企業負責人2020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貢獻較大、成績突出,受到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表彰的省屬企業,在業績考核中予以加分獎勵,并視情予以工資總額單項獎勵,不與企業效益聯動。
二、為疫情防控提供資金或物資捐贈并經省國資委備案同意的,以及落實國家和我省相關政策減收、免收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房租等相關費用的,在業績考核和工資總額管理中視同利潤處理。
三、因疫情防控需要,組織開展緊缺物資采購、運輸以及參與醫療及隔離區工程設計建設等所產生的費用,視同利潤在業績考核中適當予以加回,在工資總額管理中予以適當考慮。
四、因落實疫情管控要求,增加的檢疫檢驗設備和防疫人員產生的費用性支出,視同利潤在業績考核和工資總額清算中予以加回。
五、因疫情防控需要,按照省政府或屬地政府安排進行工程建設,取費標準低于定額標準而影響企業經濟效益的,以及在疫情防控中為職工提供防護材料、隔離設施等產生的費用,在業績考核中予以適當考慮。
六、相關機械設備、儀器裝置等因疫情防控需要加速運轉導致老化損壞,或因防疫需要作棄置或銷毀處理的,準許加速折舊、提前報廢或一次性攤銷,經批準,當年新增部分視同利潤在業績考核和工資總額清算中予以加回。
七、因承擔疫情防控所需專項藥品、器械、防護材料、隔離設備、軟件等方面的研發支出,在計算年度研發支出時予以加倍確認。
八、因組織開展緊急性臨時性生產、調度、運輸、保障和現場防疫,給予部分員工的工作補貼和加班費用,納入當年工資總額特殊事項清單管理,不與企業效益聯動。
九、支持負責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的省屬企業,向相關金融機構爭取落實優惠利率貸款。對在疫情防控中承擔保供任務的,省國資委優先推薦享受國家和我省出臺的低息貸款等政策措施,支持協調相關銀行等金融機構不抽貸、不斷貸、不壓貸。
十、支持省屬企業積極謀劃實施一批醫用物資、醫療物品研發生產和技改投資項目,鼓勵有條件的省屬企業加強與醫用物資、醫療物品生產和研發企業合資合作、并購重組,對此,省國資委視同主業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給予重點支持。
十一、支持省屬企業在嚴格落實防控措施,保障生產安全和職工身體健康的前提下,積極有序組織復工復產和應復盡復。省國資委指導省屬企業加強復工管理,積極協調解決有關防控物資短缺等問題。
十二、將疫情對省屬企業經營業績影響作為非經營性因素,在業績考核和工資總額管理中,根據疫情對當期損益的影響程度予以適度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