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增產擴產,對疫情防控期間通過技改新增產能的重點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在企業簽訂合同并順利達產后,按增購設備投資額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對省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直接調度的重點企業,依據增購設備采購合同約定進行補助。(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2. 健全重點防控物資產業鏈,實行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目錄管理,由各市審核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審定后入庫。對目錄內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的疫情防控相關技改項目,按增購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3. 自1月1日起,對重點防控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疫情防控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
4. 對運輸防控重點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務、郵政快遞的收入免征增值稅等。(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
5. 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停產停工、關門歇業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
6. 疫情影響辦理申報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依法申請辦理延期申報。中小微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依法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稅務局)
7.對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貸款,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優惠利率信貸的基礎上,中央財政按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貼息資金從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申請中央財政專項再貸款貼息的,由企業于5月10日前向所在地財政部門申請,申請資料包括:貼息資金申請表、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內新生效的貸款合同以及貸款發放憑證。
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衛生防疫、醫藥產品、醫用器材企業,申請中央財政貼息的,比照上述程序申報。5月31日后,如中央財政繼續實施貼息政策,省財政將積極爭取中央政策支持。(皖財金〔2020〕83號,省財政廳)
8. 實施定點企業就業獎補,對承擔疫情防控防護設備設施生產任務的定點企業,各地通過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一定的獎補。(皖財企〔2020〕88號,省財政廳)
9. 采取“先立項、后補助”方式支持。對于建設期內創新技術、產品獲得相應注冊或生產資質的項目,符合省科技創新計劃項目遴選標準的予以納入,給予研發投入最高50%補助。對產業化設備投入,比照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給予20%補助。項目完成并驗收后,資金一次性撥付,單個項目最高補助3000萬。項目投資按照建設期核定,原則上為一年(生物制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研發周期較長項目按實際情況核定)。(皖發改產業〔2020〕68號,省發展改革委)
10. 對《慈善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辦法》(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02號)所列有關物資,海關可先登記放行,再按規定補辦減免稅相關手續。2020年3月31日前,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資免征關稅,含對美加征的關稅,已經征稅的立即辦理退稅手續。對符合鼓勵類產業條目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進口減免稅設備用于擴充產能的,經報備可先進口后補辦減免稅審批手續。(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11. 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征關稅。(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12. 對于2020年1月申報進口的匯總征稅的報關單,準許其在2月24日前繳納稅款。對于2020年1月申報進口的非匯總征稅報關單,繳款期限屆滿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安徽省確定并公布的復工日期期間內的稅款繳款書,可延期至復工之日后15日內繳納稅款。對全省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進口的設備、原材料等可適用較低布控查驗率和匯總征稅優惠,企業可先行辦理通關后繳納稅款。(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13. 從省級相關文化和旅游資金中切塊,作為紓困幫扶資金,主要支持范圍:旅行社、旅游星級飯店、旅游景區、網吧等企業。(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14. 對旅行社、星級飯店、A級旅游景區、網吧申報的有關項目優先給予資金補助、貸款貼息支持。(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15. 運用好各級文化和旅游專項資金,支持文化和旅游企業疫后恢復生產,穩定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16.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全域旅游發展加快旅游強省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辦〔2019〕17號)等文件,指導符合條件的文化旅游項目、企事業單位及時申報獎補資金,在規范審核基礎上,加快撥付進度,支持文化和旅游企業渡過眼前難關,有序恢復生產經營。(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17. 支持涉農企業創新市場營銷方式,采取線上售賣、線下送貨等方式,充分利用淘寶、京東、抖音直播等電商平臺開拓線上營銷渠道,鼓勵市縣按照有關規定對電商平臺促銷宣傳、快遞運費等給予補貼獎勵。(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供銷社、省財政廳)
18. 各地可對年屠宰能力超過5000噸的家禽屠宰企業儲存耗損和用電費用給予適當補貼,省級農業產業化資金予以適當獎補。(皖政辦明電〔2020〕7號,各市人民政府、省農業農村廳)
19.對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養殖場(戶),各地可按每套30元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加快恢復生豬生產,將養殖場戶貸款貼息補助范圍由年出欄5000頭以上調整為年出欄500頭以上。(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農業農村廳)
20. 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為擴大產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全額退還疫情防控期間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稅務局、省發展改革委)
21. 因疫情影響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涉農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疫情防控民生保障生產企業,優先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稅務局)
22. 實施禽肉臨時收儲補貼、存欄種禽補貼等政策措施,鼓勵家禽屠宰加工企業以不低于市場價格積極收儲活禽,大力推行“規模養殖、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冰鮮上市”。(皖辦明電〔2020〕13號)
23. 對企業參加省級確定的重點展會,因疫情影響不能參加境外專業展會的,已支付但不能退回的展位費予以全額補助。(皖辦明電〔2020〕13號)
24. 組織開展涉企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網上申報,特事特辦,簡化程序,有明確政策標準、落實到具體企業項目的,原則上4月底前完成資金撥付。兌現周期較長的財政資金,可按進度分期兌現。(皖辦明電〔2020〕13號)
25.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款)
26.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第一條)
27. 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相同創新藥,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財稅〔2015〕4號)
28. 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財稅2016年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規定的用于公益事業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第一條第二款)
29.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18〕47號)
30.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進口罕見病藥品,減按3%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財稅〔2019〕24號)
31. 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免征增值稅。(財稅字〔1999〕264號第二條、第三條)
32. 對血站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字〔1999〕264號)
33. 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財稅〔2000〕42號)
34. 對衛生防疫站調撥生物制品和藥械,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國稅發〔2009〕10號第二條)
35. 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第一條第七款)
36. 第三方醫療機構受托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財稅〔2019〕20號第二條)
37. 醫療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
38. 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警用車船,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專用船舶,免征車船稅。(《車船稅法》第三條)
39.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醫療廢物的,不繳納環境保護稅。(《環境保護稅法》第四條第二項)
40.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
41.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8〕99號)第一條)
4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43. 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財稅〔2011〕137號)
44. 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財稅〔2012〕75號)
45. 公共交通車船暫免征車船稅。(《安徽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第五條)
46. 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自用的承擔商品儲備業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7號)
47.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耕地占用稅法》第七條)
48.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援助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貨物免征增值稅。(財稅〔2002〕2號)
49.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免征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第五款)
50.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服務,不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第一款)
51.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的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第十四條第二款)
52.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8〕15號)
53. 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屬于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公告2019年第99號)
54. 對境外捐贈人無償向受贈人捐贈的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
55.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含本數)免征增值稅。(財稅〔2019〕13號第一條)
56.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57.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地方稅及附加的通知》財稅法〔2019〕119號)
58.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貨車、掛車、專用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摩托車和1.0升(含)以下乘用車的車輛車船稅年稅額標準分別降至16元/噸、8元/噸、16元/噸、16元/噸、36元/輛、60元/輛。(《安徽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車輛車船稅年稅額標準的通知》財稅法〔2019〕121號)
59.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按征收管理渠道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殘疾人聯合會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5〕2033號)第七條)
60. 符合條件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第39號第八條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
61.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皖政〔2003〕37號)
二、降成本支持政策(25條)
1. 降低中小微企業用電、用氣、物流等成本,工業用電價格根據國家政策及時調整,工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3個月(2020年2月、3月、4月)。(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電力公司配合)
2. 對承租國有企業經營性用房或產權為行政事業性單位房產的中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免收3個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國資委)
3. 對在疫情期間為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基地、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支持。(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4. 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業減免租金的企業,鼓勵各地給予一定資金補貼。(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等部門,各市人民政府)
5. 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用電、用氣、用水等,確因流動資金緊張、繳費困難,實行“欠費不停供、不收滯納金”措施;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由企業補繳緩繳的各項費用。(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電力公司配合)
6. 按規定給予平價店補貼支持,落實對設立農副產品平價直銷區的大型超市、社區連鎖店暫緩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規定。(皖發改價費函〔2020〕47號,省發展改革委)
7. 對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正常開工、復工的企業,放寬容(需)量電價計費方式變更周期和減容(暫停)期限,電力用戶即日可申請減容、暫停、減容恢復、暫停恢復。申請變更的用戶不受“基本電費計收方式選定后3個月內保持不變”“暫停用電不得小于15天”等條件限制。對于疫情發生以來停工、停產的企業,可適當追溯減免時間至今年2月1日。(皖發改價格函〔2020〕63號,省發展改革委)
8. 對因滿足疫情防控需要擴大產能的企業,原選擇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繳納容(需)量電費的,超過合同約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實收取,不再加倍收取基本電費。(皖發改價格函〔2020〕63號,省發展改革委)
9. 對為疫情防控直接服務的新建、擴建醫療等場所用電免收高可靠性供電費。(皖發改價格函〔2020〕63號,省發展改革委)
10. 在疫情防控應急響應期內,對我省申請人按照國家標準生產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醫用防護服、醫用隔離(防護)眼罩等所涉及醫療器械新產品,向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首次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其注冊費一律實行零收費。(皖發改價格函〔2020〕63號,省發展改革委)
11. 將政府組織并持有合法手續的農民工包車運輸車輛,納入疫情防控應急運輸綠色通道政策范圍,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關于認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間農民工包車運輸的緊急通知》,省交通運輸廳)
12. 疫情防控期間,省市場監管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省內復工復產企業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收費、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項目收費、特種設備檢驗項目收費減少50%;省市場監管局所屬質量與標準化研究機構,對省內企業所需的中外標準信息咨詢服務、標準時效性確認和標準翻譯費用予以免收。(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3. 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免收省內企業的注冊檢驗費、應急檢驗費。(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4. 鼓勵社會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根據自身實際與企業需求視情減免收費;鼓勵各類農貿市場開辦者對疫情防控期間場內經營者攤位費予以免收或減收。(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5. 落實專利費用減繳政策,積極幫助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專利收費減繳備案,擴大減繳企業覆蓋面。(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6. 省質檢院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對省內生產企業送檢的疫情防護物資檢驗檢測費一律免收。所有復工企業送檢的非疫情防護物資檢測費按收費標準的50%收取,對特別困難的中小微企業檢測收費“一事一議”。(皖市監辦函〔2020〕57 號,省市場監管局)
17. 支持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按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建金函〔2020〕114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8. 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確因流動資金緊張、交費有困難的,疫情防控期間實行欠費不停電措施。(皖電辦〔2020〕46號,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19. 組織實施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暫退工作,暫退標準為現有交納數額的80%,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此次暫退范圍之內。暫退工作要在2020年3月5日前完成。(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20. 對疫情防控期間有關進口貨物的滯報金,起征日順延至安徽省確定并公布的復工日期。涉及補辦減免稅手續的,在減免稅證明正式簽發之日起14日內申報的,免征滯報金。(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21. 對在農村建設的保鮮倉儲設施用電實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皖政辦明電〔2020〕7號,各市人民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省能源局、省電力公司)
22. 涉農企業用水價格、用天然氣價格均下調10%,期限為3個月。(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發展改革委)
23. 2月到6月可免征中小微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6月底前,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在此期間對職工因受疫情影響未能正常還款的公積金貸款不作逾期處理。(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
24. 對承擔市場保供的農業企業免費提供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管局)
25. 鼓勵電信運營企業、云平臺企業為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中小微企業免費提供云上辦公服務。(皖辦明電〔2020〕13號)
三、穩崗創業支持政策(42條)
1. 將企業失業保險費返還裁員率放寬至上年度全國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5.5%,對參保職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業,裁員率放寬至不超過企業參保職工總數的20%。(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2. 對按省疫情防控應急綜合指揮部要求,提前復工復產、納入重點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的企業,所在市、縣可使用就業補助資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補貼標準給予一次性就業補貼。(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人民政府)
3.對在疫情防控期間新增就業崗位的小微企業,根據新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人員數量,由就業補助資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對其中吸納因疫情無法返回湖北就業人員或登記失業6個月以上人員的企業,標準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4萬元。(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4. 各地結合穩就業需求,對在疫情防控期間保持正常生產、積極采取措施穩定職工隊伍的制造業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穩定就業補貼,與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不可重復享受。(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縣人民政府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5. 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給予就業創業服務補助。(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6. 2019年末失業保險基金備付期限24個月(含)以上的市,可將受外部環境或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納入重點企業(困難企業)范圍,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具體標準由符合條件的市政府自行確定。(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人民政府牽頭,省財政廳配合)
7.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微企業,與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8. 對因受疫情影響,逾期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保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的企業,允許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補辦,緩交、緩辦期間不加收滯納金。(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保局)
9. 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的企業,可按規定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0. 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可向貸款銀行申請展期還款,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財政部門繼續給予貼息支持。(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配合)
11.鼓勵返鄉創業企業、小微企業、就業扶貧車間優先參加工傷保險,降低企業因疫情產生的工傷風險。(皖人社明電〔2020〕 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12. 對暫時難以外出且有就業意愿的農民工,開發一批就地就近就業崗位;對有創業意愿的,同等享受當地創業扶持政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對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通過公益性崗位托底安置。(皖人社明電〔2020〕 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13. 對因疫情導致勞動者暫不能返崗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或退回勞務派遣用工。(皖人社明電〔2020〕 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14. 對重點企業通過開展企業間用工余缺調劑穩定職工隊伍的,由就業補助資金按調劑就業職工人數給予一定的補貼。(皖人社明電〔2020〕 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15.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在確保防疫安全情況下,在停工期、恢復期組織職工參加線下或線上職業培訓的,可按規定納入補貼類培訓范圍。將企業新錄用人員崗前技能培訓的補貼標準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訓對象擴大到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構成事實勞動關系且入職不超過12個月的所有員工。將職工轉崗轉業培訓的實施主體從重點企業(困難企業)擴大到所有企業,補貼標準不變。(皖人社明電〔2020〕 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16. 人社部門近2年來支持建設的各類創業載體,要對入駐的各類創業主體減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減半),其中創業載體為國有企業經營性用房或產權為行政事業性單位房產的免收3個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皖人社明電〔2020〕 26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
17.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皖人社明電〔2020〕1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8.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皖人社明電〔2020〕1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19.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各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皖人社明電〔2020〕15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0. 對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或在從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工作過程中發生符合工傷認定情形的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時,開辟綠色通道,簡化辦理程序。(皖人社明電〔2020〕2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1. 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或救治等原因導致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皖人社明電〔2020〕2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2. 開辟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為相關醫療機構和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對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提供救治的醫療機構,不受工傷保險協議機構管理限制,工傷保險基金應當及時結算支付。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治認定為工傷的人員,確需轉院診療的,不受轉診轉院和備案登記限制,工傷保險基金應及時結算支付。(皖人社明電〔2020〕2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3. 對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工傷職工,救治過程中使用的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最新版)所涵蓋的藥品、診療項目以及產生的有關住院服務設施費用,臨時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皖人社明電〔2020〕2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4. 通過行業協會和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等,對復工復產企業提供免費在線技術培訓,協調解決防疫物資的采購,組織企業間互幫互濟。(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5. 指導面臨暫時性經營困難、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文化和旅游企業,申請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落實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26. 因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暫時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文化和旅游企業,與社會保險征收機構簽訂緩繳協議后,可緩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27. 對因受疫情影響,逾期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保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的企業,允許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補辦,緩交、緩辦期間不加收滯納金。(皖文旅發〔2020〕23號,省文化和旅游廳)
28.優先支持飼料、畜禽屠宰、農產品加工以及種子、農藥、化肥等農資生產和農產品物流配送等生產經營企業加快復工復產。(皖政辦明電〔2020〕7號,各市人民政府)
29. 結合脫貧攻堅,組織本地因疫情暫時無法外出務工人員和低收入人員,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業企業對接,就地就近就業,滿足穩產保供用工需求。(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0. 引導暫時難以外出農民工參加農村水電路氣等基礎設施和人居環境改造,同時不誤農時投入春季農業生產。(皖人社明電〔2020〕3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1. 搭建市內企業用工余缺調劑平臺,鼓勵經營存在淡旺季特征、用工峰谷互補的企業開展富余員工“轉崗共享”,引導餐飲、旅游、酒店等暫未復工企業閑置勞動力調劑到疫情防控急需物資生產企業、訂單多的外貿制造企業。(皖人社明電〔2020〕3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2. 對來自低風險縣域的農民工在輸出地、輸入地體溫檢測均為正常的,可直接上崗復工。對來自中風險縣域的農民工,由輸出地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下同)出具《健康狀況隨訪記錄表》或“健康碼”,在輸出地、輸入地體溫檢測均為正常的,可直接上崗復工。對來自高風險縣域的農民工,由輸出地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健康狀況隨訪記錄表》或“健康碼”,并由輸入地按要求落實相關防控措施后可上崗復工。(皖人社明電〔2020〕3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3. 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復工企業返崗農民工名單,對來源于同一城市、人數較多的地方,制定“點對點、一站式”包車運輸方案,確保實現農民工“出家門進車門、下車門進廠門”的安全直達運輸。(皖人社明電〔2020〕3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4. 集中發布滬蘇浙一市兩省企業復工計劃和招聘信息,做好返崗農民工跨省市包車運輸工作,幫助農民工安全、有序、快速返崗復工。(皖人社明電〔2020〕33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35. 安全有序復工復產。低風險地區全面復工復產,取消不合理限制,不得對企業復工復產設置條件,不得采取審批、備案等方式延緩開工時間。中風險地區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合理安排復工復產,組織員工有序返崗,做到疫情防控與企業復工復產同步進行。高風險地區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產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企業正常運轉,指導其他企業采取靈活方案安排員工工作,及時研判疫情走勢,確保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逐步有序擴大復工復產范圍。(皖辦明電〔2020〕13號)
36. 推動縣鄉村農資經營網點全面營業,建立農資“點對點”保供運輸綠色通道。(皖辦明電〔2020〕13號)
37. 小微企業與高校畢業生、自主就業軍人、建檔立卡貧困勞動者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小微企業社會保險補貼。(皖辦明電〔2020〕13號)
38. 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各類企業,符合條件的由就業補助資金給予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皖辦明電〔2020〕13號)
39. 將受疫情影響的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范圍,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皖辦明電〔2020〕13號)
40. 對從事公益性崗位政策期滿仍未實現穩定就業的人員,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長1年,實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皖辦明電〔2020〕13號)
41. 疫情防控期間,對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受疫情影響下崗失業的企業職工,不符合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可發放最長3個月的失業補助金,補助標準最高1000元/月,與失業保險金不同時享受,具體標準由各市自行制定。(皖辦明電〔2020〕13號)
42.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皖辦明電〔2020〕13號)
四、金融支持政策(22條)
1. 對國家及省確定的名單內重點防控物資生產企業,人行合肥中心支行通過專項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由財政再給予50%的貼息,確保企業貸款利率低于1.6%。(皖政辦明電〔2020〕6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2.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疫情發生前3個月生產經營正常,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對到期貸款予以展期或無還本續貸。(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3. 徽商銀行、省農信社2020年全年分別安排不少于100億元、200億元的專項貸款,支持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皖政辦明電〔2020〕6號,徽商銀行、省農信社按職責分工負責)
4. 用好央行疫情防控專項再貸款資金額度和中央財政貼息政策,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確保企業獲得貸款期限不超過2天、實際貸款利率低于1.6%。(皖辦明電〔2020〕13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 安排50億元支小再貸款、再貼現額度,以“央行直通車”模式發放,全年發放不少于1000億元的再貸款、再貼現。(皖政辦明電〔2020〕6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6. 配合國家開發銀行安徽省分行設立應急專項信貸資金,對疫情防控物資、設備生產企業,以及疫情發生前3個月生產經營正常但受疫情影響暫遇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和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以優惠利率及優惠貸款條件提供直接貸款,或通過合作銀行提供轉貸,符合條件的擔保貸款納入“4321”新型政銀擔風險分擔機制。(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國開行安徽分行、進出口銀行安徽分行、農發行安徽分行、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7.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礎上下浮10%以上。(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8. 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取消反擔保要求,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牽頭,安徽銀保監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9. 對2020年1月1日起新發生的、無需提供抵質押作為反擔保、年化擔保費率不超過1.2%的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省財政按照每年擔保貸款實際發生額的1%給予融資擔保機構擔保費補貼,對單一融資擔保機構單戶企業擔保貸款業務的補貼最高可達10萬元。(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10. 對確無還款能力的小微企業,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并視疫情影響情況適當延長追償時限,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信用擔保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11. 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出險理賠,開辟理賠綠色通道,快速理賠,應賠盡賠。(皖政辦明電〔2020〕6號,安徽銀保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2.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對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的重點企業,通過簡化貸款手續、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提供差異化優惠金融服務。(皖銀保監發〔2020〕1號,安徽銀保監局)
13. 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已實際用于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信貸資金和租賃、信托等資金存量,根據企業需求,通過協商溝通,采取調整合同條款等方式,對本金予以緩收、對利息予以減免。(皖銀保監發〔2020〕1號,安徽銀保監局)
14. 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不得盲目拒賠、惜賠、緩賠,不得因疫情影響對企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工程保險等涉企險種盲目拒?;騿畏街袛喑斜?。(皖銀保監發〔2020〕1號,安徽銀保監局)
15. 省級融資再擔保機構繼續免收再擔保費。(皖財金〔2020〕83號,省財政廳)
16. 支持中小微企業以專利權、商標權質押融資。對有融資需求的企業,主動服務、全程指導,幫助對接落實金融、擔保、保險等部門。(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7. 全面推廣電e貸、電e票業務,積極協調提供在線低成本金融服務,著力緩解下游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皖電辦〔2020〕46號,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18.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涉農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礎上下浮10%以上。(皖政辦明電〔2020〕7號,安徽銀保監局、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19. 幫助受疫情影響的外貿企業辦理不可抗力事實證明和國際信用保險理賠等。(皖辦明電〔2020〕13號)
20. 2020年省財政繼續安排庫款資金10億元,市、縣(市、區)按不低于2倍配套,設立中小微企業轉貸資金池。(皖辦明電〔2020〕13號)
21. 將“稅融通”業務支持對象從納稅信用A級和B級企業擴大到M級,2020年累計投放額200億元以上。(皖辦明電〔2020〕13號)
22. 為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中小微企業使用貸款發放工資,或為中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發行人提供增信的,政策性擔保費率按不超過1%執行、業務辦理期限壓縮50%以上,由各市、縣(市、區)給予擔保機構保費補貼和代償補償支持,省財政統籌相關資金給予獎勵。(皖辦明電〔2020〕13號)
五、優化政務服務和營商環境政策(54條)
1. 啟動疫情防控二類醫療器械的應急審批程序,實施容缺受理、簡化程序、風險評估、附條件審批等措施,提升審批效率。對相關防疫藥品和醫療器械免收注冊費。(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藥監局、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
2. 對新申報醫護類、藥品類科技項目開辟綠色通道,優先立項。(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局)
3. 各收費公路經營單位要開通應急物資和人員運輸“綠色通道”,對持有統一式樣“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物資和人員運輸車輛通行證”、承擔運輸任務及空載返程的車輛,一律免收通行費。
疫情防控時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產品、水產品、糧油等重要生活物資及種畜禽納入應急運輸保障范圍,按照上述政策執行。(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交通運輸廳)
4. 對省內跨市運輸應急物資的,通行證由承擔具體運輸任務的承運單位或駕駛人按省交通運輸廳門戶網站公布的式樣,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寫;跨省運輸應急物資的,通行證按照《交通運輸部關于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應急物資運輸車輛順暢通行的緊急通知》(交運明電〔2020〕37號)有關規定,由承運單位或駕駛人按交通運輸部門戶網站公布的式樣,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寫。通行證隨車攜帶,享受免費通行政策。(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交通運輸廳)
5. 對新開辦企業提供公章刻制免單服務,實行全程網辦、一日辦結。積極提供政務服務全流程免費郵寄服務。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審批服務事項,開辟綠色服務通道,實行容缺辦理、特事特辦。(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數據資源局、省公安廳、省稅務局、省藥監局、省郵政管理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6. 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微企業,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適當延長合同履行期限,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確定。(皖政辦明電〔2020〕6號,省國資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7. 安徽省自然資源系統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和補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礦業權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補正期限到期后3個月內,提出延續、保留等礦業權審批登記申請或提交補正材料。(皖自然資礦權函〔2020〕10號,省自然資源廳)
8. 疫情防控期間,適當調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履約監管方式,暫不開展實地履約巡查。對于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期交地、動工、竣工的,疫情持續期間不計入違約期。(皖自然資權函〔2020〕1號,省自然資源廳)
9. 對已供應成交地塊(國有建設用地),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競得人可申請延期簽訂。(皖自然資權函〔2020〕1號,省自然資源廳)
10. 涉及生產許可證的復產轉產企業產品,壓縮審批時限,加快辦理。具備生產條件但暫不能提交相應材料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承諾在相應時限內補充相關材料后,當場辦結發證。(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1. 疫情防控期間,新申請糧食加工品(小麥粉、大米、掛面、其他糧食加工品)、淀粉制品(粉絲、粉條、粉皮)、非發酵性豆制品、茶葉、食糖分裝等較低風險食品生產許可的,試行告知承諾制。企業書面承諾符合食品生產企業條件的,各地可實施“先證后查”。加強后續檢查,保障食品安全。(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2. 對已通過醫療器械注冊檢驗、且聲明(或自我承諾)產品符合紅外耳溫計型式評價大綱要求的生產企業,先行頒發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再實施技術審查或樣機型式評價試驗。(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3.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期滿,符合條件的生產單位,鼓勵采用自我聲明承諾的方式免評審換證。(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4. 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關技術能力擴項的檢驗檢測機構,采取告知承諾、遠程監控評審、專家文審等方式加快辦理資質認定。評審整改環節一律停止現場復核,改為郵寄或網上傳遞“視頻整改資料”確認。資質認定證書全部快遞送達。(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5. 對于生產疫情防控產品的企業,簡化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審批程序,暫時不能提供檢驗報告的,可在實地核查的同時組織現場抽樣,實地核查和抽樣檢驗均合格的,立即發證。(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6. 生產企業轉產醫用口罩、防護服等應急物資的,合并醫療器械產品注冊及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檢查流程,啟動加急檢驗檢測程序,同時認可企業的部分自檢報告。對符合條件的立即辦理產品注冊和發放許可證。(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7. 完善疫情防控急需醫療器械及醫療機構制劑應急審評審批機制,加快審評審批速度。對具備應急申報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的企業,安排專門人員,實行首接首辦負責制,一對一、點對點,在線指導,限時辦結。(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8. 實現 CCC 免辦行政確認無紙化、即來即辦,允許材料事后補全。(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19. 對疫情防控期間營業執照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不能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和企業注銷(含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1 個月內辦理。(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0. 受疫情影響不能如期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延續的企業,原有證書有效期限順延至疫情解除后 2個月;對于受疫情影響不能如期接受實地核查、后置現場審查或全覆蓋例行檢查的企業,審查組織單位可延長實地核查、后置現場審查或全覆蓋例行檢查的時限至疫情解除后 2個月。(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1. 自 1 月 24 日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到期的,允許有效期順延至疫情解除后 1個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到期的,允許延期使用至當地疫情解除后 90 天內。(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2. 對到期計量標準器具和計量授權,經所在單位自行核查滿足相關技術要求后,延長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1個月內申請復查;對近期在網上已申請,待疫情解除后安排專家現場考核。(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3. 特種設備生產和移動式充裝單位、檢驗檢測機構許可(核準)有效期屆滿不足 6個月的,可以申請延期換證,有效期不超過 1 年。已申請評審換證但因疫情防控無法完成現場或其他方式評審的單位,審批機關辦理終止手續后,可以申請延期換證。(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4. 檢驗檢測機構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申請辦理復查換證的,允許疫情解除后辦理,證書有效期延長至疫情解除后 3 個月。對復工復產企業的認證證書有效期滿的,允許順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3 個月。(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5. 商標注冊續展申請手續因疫情影響未能在寬展期內辦理的,允許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 2 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6. 對列入疫情救治的醫療機構、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及車站等場所的特種設備,確保實施應急檢驗;對復工復產生產企業的特種設備,優先安排檢驗,確保企業按時恢復生產;對維保有效期滿的電梯,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維保單位和使用單位協商,調整或延長現場維保周期,或者遠程指導使用單位自行維保。(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7. 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資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及時撤銷行政處罰公示、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對由于地址失聯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提交相關資料和申請后不再進行實地核查,直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對因受疫情影響失聯的企業,暫不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8. 疫情防控期間履行社會責任有突出表現的“黑名單”企業,可申請提前移出“黑名單”。(皖市監發〔2020〕10 號,省市場監管局)
29. 對有相關需求的部門和單位,建立綠色通道,優先保障疫情防控醫療設備的檢定校準等計量技術服務工作,確保量值準確可靠。(皖市監辦函〔 2020〕 44 號,省市場監管局)
30. 允許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開展核酸檢測,鼓勵我省擁有分子生物學實驗室、二級生物安全柜等先進設備和相應技術條件的檢驗檢測機構,響應國家號召,充分利用我省科研技術優勢,積極參與新型冠狀病毒防疫相關檢測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疫情防控,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貢獻力量。(皖市監辦函〔 2020〕48 號,省市場監管局)
31. 積極支持我省外貿出口企業復產,加快國際標準與國內標準的轉換,推動出口產品依據國際標準和國內標準的銜接。對依據國際標準生產,且相關國際標準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安全要求的,允許其生產銷售。同時,對于生產國外標準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產國內標準口罩未取得相關資質的企業,積極協調聯動,幫助加快辦理。(皖市監辦函〔 2020〕57 號)
32. 對疫情防控、公共事業運行、群眾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企業、重大工程的審批事項要建立完善容缺受理、特事特辦制度,實行“馬上辦”。對疫情防控期間到期的相關證照應按有關規定延長一定時限。(皖建審改辦函〔2020〕3號,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3. 對省級核準的事項,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設計、房地產開發、工程造價咨詢、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資質延續,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延續;省級委托市審批的省級核準事項,包括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延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延期;省級下放市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核準延續。自2月3日開始到國家宣布疫情結束期間,到期未按時提交延續申請的,疫情結束后3個月內可繼續按延續申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第19號公告《關于資質資格延續申請辦理的公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34. 對因疫情防控引發的企業基本電費計收方式變更、暫停、減容及其恢復等業務,實行“當日受理、次日辦結”、“先辦理、后補材料”,全力支持企業盡快復工復產。(皖電辦〔2020〕46號,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35. 協調省內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為企業提供費用低廉、高效便捷的保函和保單等多元化擔保業務選擇,允許企業合用匯總征稅和“兩步申報”業務擔保,為符合條件的高級認證企業辦理“兩步申報”免擔保手續,對海關擔保備案手續隨到隨辦。(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36. 對加工貿易企業(含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下同)因延遲復工造成加工貿易手(賬)冊超過有效期(核銷周期)的,辦理手(賬)冊延期手續,企業事后補充提交材料。對加工貿易手(賬)冊項下深加工結轉、內銷征稅等各類申報業務超過規定時限的,可延期辦理手續。在加工貿易手(賬)冊項下的料件或成品經企業捐贈或被政府征用的,企業可先向海關提出申請,在登記貨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允許企業復工后每月15日前對其上月內銷情況辦理集中申報。(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37. 對受疫情影響重點行業、重點區域的企業優先開展AEO培育、優先認證,增加AEO企業數量,提升AEO企業通關便利化水平。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涉及信用等級調整的AEO認證企業,可在信用信息系統做甄別審核,暫緩進行信用等級調整,待疫情緩解后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處理。(合關辦發〔2020〕25號,合肥海關)
38. 加快組織物資招標采購,利用線上發標、遠程異地評標、線上簽訂合同等方式,啟動新一輪招標采購,采購規模10.21億元,助推企業復工復產。打通物資供應綠色通道,建立跨區域物資調配機制,利用協議庫存模式,提高物資供應效率。2月下達協議庫存采購訂單4.52億元,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資信良好的中小微企業。(皖電辦〔2020〕46號,國網安徽省電力有限公司)
39. 落實好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產品、水產品、糧油等重要生活物資和農業生產資料點對點保供運輸“綠色通道”政策,確保“不停車、不檢查、不收費”,暢通農業生產所需物資到鄉村的運輸通道。(皖政辦明電〔2020〕7號,省交通運輸廳、省公安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
40. 疫情防控期間,對疫情防控急需藥品,在一個再注冊周期內未生產上市銷售的品種,需恢復生產上市銷售時,由企業提交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書面承諾即予批準,免于生產現場檢查,通過開展產品上市后監管等方式加強產品質量監管。(皖藥監辦秘〔2020〕15號,省藥監局)
41. 醫療器械產品連續停產一年以上且無同類產品在產的,重新生產時,免于生產現場核查,由企業提交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書面承諾即予批準,通過開展產品上市后監管等方式加強產品質量監管。(皖藥監辦秘〔2020〕15號,省藥監局)
42. 疫情防控期間,藥械化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延續注冊、生產和經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個工作日內辦理。(皖藥監辦秘〔2020〕15號,省藥監局)
43. 疫情防控期間,藥品生產企業發生質量負責人或者生產負責人變更、關鍵生產設備變更并經風險評估和驗證的,可以采取告知性備案。藥品生產企業依法可以委托檢驗的,可先委托后備案。(皖藥監辦秘〔2020〕15號,省藥監局)
44. 省域內(不含省界)市際、縣際、縣鄉之間普通國省道不設管控站點。除高風險地區外,農村公路管控站點全面取消。(皖辦明電〔2020〕13號)
45. 低風險地區的市際、縣際、縣鄉客運班線恢復運營。中風險地區的縣域內客運班線恢復運營,市域內客運班線恢復運營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決定。(皖辦明電〔2020〕13號)
46. 落實長三角疫情防控交通一體化聯動方案,建立省際交通運輸協調機制,互相承認鄰省頒發的企業生產原料、產品、農民工返崗包車等運輸車輛通行證,快速檢查、快速放行。(皖辦明電〔2020〕13號)
47. 對長三角地區聯防聯控互認機制取得相關證明的人員,可憑證明跨區域自由通行。(皖辦明電〔2020〕13號)
48. 依法依規穩妥推行承諾制審批,6月底前需開工的企業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皖辦明電〔2020〕13號)
49. 對涉及疫情防控的審批服務事項,環評、能評、用地等環節開辟綠色服務通道,對燃煤發電等方面實行容缺辦理、特事特辦。(皖辦明電〔2020〕13號)
50. 6月底前,對納入穩投資重點工程包、省重點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的項目(房地產項目除外),能實質性開工的,可使用省預留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供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各地可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和實際需要,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中止出讓程序,待疫情解除后繼續出讓。(皖辦明電〔2020〕13號)
51. 對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多生產的重點醫療防控物資,由各級政府全額收儲。(皖辦明電〔2020〕13號)
52. 對符合條件、有訂單生產任務的外貿外資企業,開通復工復產綠色通道,在保障防疫一線物資供應的前提下,對外貿外資企業所需防疫用品給予支持。(皖辦明電〔2020〕13號)
53. 設立進口防控物資快速通關專用窗口,實行快速通關、快速驗放,做到即到即提,確保通關“零延時”。(皖辦明電〔2020〕13號)
54. 實施新冠肺炎防治技術產品創新及產業化專項,對新冠肺炎防治創新型技術、消毒殺菌產品、診斷試劑、疫苗、治療性藥品、醫療器械、智慧監(檢)測平臺等研發及產業化給予一定補助。(皖辦明電〔2020〕13號)